海门新建成品住房管理新政下月执行

2020年12月11日14:25  来源:海门之窗
 
原标题:样板房将作为交房标准和依据

昨日,记者从区住建局获悉,区住建局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办法》,自下月起,我区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成品住房项目将执行该通知规定。

《办法》指出,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 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办理成品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成品住房的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未一次性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成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成品住房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成品住房装饰装修部分的施工范围和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应与市场价格相符。

实行“成品住房样板房”制度,凡采取商品房预售模式的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按不同户型设置与交付标准相同的展示样板套(间),展示样板套(间)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等。展示样板套(间)须明确标明交付与非交付标准,户型、结构尺寸等需经规划验收部门、房产面积测绘部门核实,并对展示样板套(间)进行司法公证,留存通过公证的影像资料。开发建设单位应保证大面积装饰装修施工与实体样板套 (间)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质量不得低于实体样板套(间)的质量标准。

成品住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验收,实行“一房一验”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须邀请物业公司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实行预售的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价格备案前,须对基本装修标准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列出清单,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 2~3 个产品目录清单,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质量保修责任等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在预(销)售前须向市场监督部门报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购房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记者陈亚东)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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