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沭阳县中梁国宾府小区不少业主反映,去年12月房屋刚交付后不久,很多房子陆续出现了漏水现象,墙面、天花板以及装饰墙均出现了霉变。不仅如此,小区地下车库积水严重,没有排风系统。几个月来,业主们不断维权,可是开发商均是小修小补,房屋漏水和车库积水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小区商品房漏水严重车库无排风系统
李女士购买了中梁国宾府小区1幢1单元的精装修样板房,400多平方,可是刚交付没几个月,新房就出现了诸多问题。记者跟随李女士来到她家,阁楼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墙纸脱落,地面瓷砖出现不同程度的碎裂,房屋里散发着一股刺鼻的霉味。下叠负一层,霉味更加刺鼻,四周墙壁的装修墙板已经脱落,天花板、装饰画全部发霉,铺在地上的羊毛地毯已经霉变。李女士特地买了一个除湿机放在房间里,“三个小时水就满一次,就要倒一次水。”
“这还是样板房,精装修比这差多了,一塌糊涂”,不少业主表示,中梁国宾府小区整体环境很好,外观看起来也很高端,可是房屋内却一团糟,“典型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8幢2单元业主刘先生告诉记者,小区刚交付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从今年3月份开始,小区的叠墅、高层,不论是精装修房还是毛坯均出现了漏水问题。记者在刘先生家看到,下叠负一层地面还有积水,墙面上打了不少“补丁”,“开发商说是螺旋管的皮垫没拿,后来把皮垫拿掉了,就变成了这个样子。”
地库积水严重
除了房屋的漏水问题,业主反映最强烈的还有地下车库的积水问题。记者在小区地下车库A、B区看到,地面积水严重,非常湿滑,墙壁、金属管道上凝结了密密麻麻的水珠,有些墙面因水长期渗漏,导致墙面脱落、变色,基本都被霉点覆盖。
“跟澡堂一样。”业主李女士说,四五月份的时候,一下雨,车库全是雾气,并且车库不通风,没有任何排风系统。后来业主不断找开发商和沭阳县住建局反映此事,开发商回复说在车库安装排风设备,可是,截至记者采访当天,车库内都还没有安装排风除湿设备。
霉变的地库天花板
开发商:漏水确实存在,霉变是自然现象
随后,记者找到了开发商的工程质量维修处,负责人胡涛称,漏水是确实存在的,因为穿墙管线没有封堵好,导致了下雨漏水,目前施工单位正在维修,“新房漏水它是有一个返修维修的过程,房子毕竟是人盖的,人都会生病,何况这房子呢?”
对于地库积水多、潮气重等问题,胡涛表示,“发霉、潮气这个是自然现象,不可避免。”
据了解,沭阳县中梁国宾府小区的开发商是沭阳铭源置业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2020年6月9日,沭阳铭源置业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等相关规定,被沭阳县住建局处以4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沭阳县住建局:小区存在质量问题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负责人耿淳表示,中梁国宾府小区出现的这些情况说明房屋质量是存在瑕疵、缺陷的。“不是质量问题那谁还给他处理啊,肯定是质量问题。”
耿淳说,今年雨季降雨量大,中梁国宾府在强弱电施工时,外墙上开的管道洞口没有及时封堵好,下雨的时候雨水从管道渗进了房间和地下室。“地下室车库有雾气蒸腾现象,墙壁上、金属的管壁上,都有不少蒸汽凝结成的水珠。”耿淳强调,记者看到的不叫漏水,是水蒸气凝结形成的凝结水。
管道洞口进水问题在房屋交付前为何没有解决呢?“是因为还有很多管道是后期开的。”耿淳说,“这个肯定要彻底解决。措施都是有的,暂时不能说是防水的问题”。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种存在缺陷的房子又是怎么通过验收的?
耿淳解释,该小区房屋在进行验收的过程中,住建部门是抽查,强弱电施工有一部分是在小区交付以后做的,有的是交付之前做的。对于“房子在交付前连强电和弱电都没有做好怎么能通过验收呢?”这一疑问,耿淳则表示,“怎么交付的我们暂时不说这个”,并确定在房屋验收后也可以进行强弱电施工。
业主们表示,自从2019年12月15日,业主在拿房后就陆续发现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跟开发商沟通,也向沭阳县住建局反映,至今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对此,沭阳县住建局质监站工作人员罗刚解释,他经常到中梁国宾府小区查看,沭阳县住建局也已经给开发商下发了质量意见投诉书等相关整改文件。然而,当记者表示要看该文件时,罗刚则以需要向沭阳县住建局领导汇报为由没有提供。
律师:开发商负有维修义务,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吕旭辉律师。吕旭辉表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开发商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事件来说,开发商对房屋漏水等问题负有维修义务,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即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应对开发商的相关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开发商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针对此事,政风热线会继续关注。
新华日报·政风热线记者 蒋浩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