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救助对象与待遇标准统一

2020年08月01日14:48  来源:南通日报
 
原标题:医疗救助今起实现市级统筹

今日起,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的“五统一”,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医疗救助的市级统筹,以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十类救助对象,多部门对口认定

根据市医保、财政、民政、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等7类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及其他应当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等3类拓展对象。

“其中,特困职工由总工会负责认定,低收入家庭中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由残联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他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医保局副局长顾忠贤介绍说,目前是扶贫部门于每年年初、其他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医疗救助对象变动情况报给各地的医保部门,今后将加快数据共享,实现各部门认定对象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强化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解决困难人员政策不知情、就医报销难等问题,共同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高效便捷。

多种救助方式,全方位保障权益

对相关对象的救助方式是多样的,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照护保险,享受医疗费用救助、照护保险救助、重病慈善医疗援助等,全方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其中,前9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照护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中,1-6级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保等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7-10级残疾军人未参加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保等待遇后,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救助,不设封顶线。其他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不设封顶线。

如果救助对象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或终末期肾病透析(含腹膜透析,下同)治疗,其门诊专项医疗费用和其他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00元,其中其他门诊费用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如果同一医疗救助对象同时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和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仍为50000元,不累加计算。

“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失能失智人员需要居家照护服务或是辅助器具服务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免除,在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每天补助的标准增加20%。”顾忠贤说,对于照顾这类人员的家庭成员,照护服务公司可以免费培训,帮助增加收入。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我市还对住院费用实施“双控”管理,“划定了个人自付费用的比例,超过比例部分将由就诊医疗机构在费用结算后对患者进行补偿。”

“一站式”结算,确保及时救助

“以前救助对象只有在生活保障领取地就医,才能享受医疗救助。”顾忠贤说,今后只要是南通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享受到“一站式”结算服务。

同时,我市还将加快医保信息化建设,推进补充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医疗救助对象购买的商业保险等实现全市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顾忠贤也提醒,对于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定点或者非特约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外的其他费用,是不会给予医疗救助的。(何家玉)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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