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设区市至少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2020年07月29日16:39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设区市至少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拟将每年的10月定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在“中医药服务”一章,多项条款涉及到中医类医院建设的问题。比如,第八条拟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区人民政府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同时要求,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拟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六十。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中医药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为将中医药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条例(草案)》拟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重要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经国家筛选发布的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实施按照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实行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于丹丹)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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