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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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据《扬州日报》报道,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扬州“安全生产警示曝光”专栏第四期,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典型违法案例,供全市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切实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6年3月26日,邗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邗江区冰特制冷设备经营部进行举报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冷剂(型号:R410A、R22)共计65瓶,储存在门市部,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邗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4月15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销售柴油的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工未穿工作服。经查,该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一名加油作业人员王某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上岗作业,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宝应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立案查处,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53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1647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8月21日,广陵区安委办组织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时发现扬州某公司现场液氧储罐配套的氧气浓度报警仪未通电,液氧泵皮带传动装置防护罩脱落,不符合《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相关规定。2026年9月14日,广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第二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结合相关裁量系数取值,对该公司立案查处,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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