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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加强小区电动车安全管理 违法规定将被处罚

2024年03月07日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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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书》,原文如下:

广大社区居民:

大家好!为了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禁止电动自行车(含可拆卸电瓶)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权劝阻、制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3.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音响、照明设施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的非原厂附件。

4.务必使用原厂(原配)充电器进行充电,需要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住户,应在室外正规充电设施处充电。

5.合理控制充电时间,电瓶容量有限,电池充电时间不得过长。

6.定期对电动自行车保养维修,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若违规停放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含可拆卸电瓶)充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进行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居才能乐业。请您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购买、使用、停放及充电行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请您及时举报反映。

南京市建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建邺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来源:建邺区人民政府官网

(责编:黄竹岩、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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