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医院拒发离职员工年度绩效 检察机关出手
眼下,又到了发年终奖的时候。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感谢信,原来是办案检察官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当事人拿回了2019年的绩效工资。
2018年8月,江女士入职南京某医疗机构,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经单位审批同意,她办理离职手续并缴纳了24000元的医疗责任保证金,约定6个月后申请返还。同年7月,该单位决定发放2019年度绩效工资,但绩效工资发放前已经离职的人员不予发放。
江女士认为此举不公,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除了要求返还医疗责任保证金24000元及相应利息,还要求支付2019年度绩效工资21200元。
2021年10月,法院一审要求医院返还江女士医疗责任保证金,但驳回了她2019年度绩效工资的诉求,理由是奖金的设定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而非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强制调整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发放条件及标准。
一审判决后,江女士先后向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和再审,均被驳回。2023年9月,江女士决定向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申请监督。
“我们重新分析了这一案件,认为‘绩效’所体现的是对劳动者工作期间工作成果的一个评价,在发放过程中以提交辞职报告作为拒发的理由,实际上是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仇必林说。
“绩效考核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范畴,但绩效工资是以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劳动者虽已离职,但已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发放标准应客观公允。”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双方愿意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该医疗机构补发了江女士2019年度15000元的绩效工资,江女士也撤回了监督申请。
像江女士这样因为中途离职而拿不到绩效工资的情况并非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22年7月4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希望更多企业能够换位思考,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合理、合法、合情,发挥绩效考核促进员工良性竞争与用人单位共同进步的积极作用,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应得。”仇必林说,“而一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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