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为推动各地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南通市、宿迁市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南通启东市严肃查处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
2022年7月初,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启东市汇龙镇村民郭某在民宅仓库内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销售给小餐饮店做燃料。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当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举报事实进行核查。
经向行政审批部门核实,郭某名下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仓库附近蹲点,发现郭某在白天固定时间段去仓库进行灌装,然后送往启东市背篓饭店等多家小餐馆作燃料使用。
7月12日上午8时,在初步掌握郭某行动轨迹及下游销售点后,启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执法机关,在郭某实施灌装现场将其抓获,应急管理部门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暂扣现场14460升不明液体,现场抽取样品并出具《抽样取证凭证》,送至上海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
执法人员对储存现场进行取证
根据郭某交代线索,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成3组对郭某下游餐饮店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郭某从2016年开始非法将危化品甲醇销售给启东市背篓饭店等9家餐馆,累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1684950元。上海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该灌装销售液体为闪点19℃、含量74.6%的甲醇(闪点小于60℃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甲醇,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鉴于销售金额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移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2022年8月5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启东市公安局,同时向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8月10日,启东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2023年5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89797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
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启东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252742.5元的奖励。
宿迁市泗阳县查处一起非法分装经营汽油危险作业案件
2023年3月,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县经济开发区某食品厂房内查获非法汽油储存分装作业点,现场发现桶装汽油、明火灶台等安全隐患。
后经大量调查取证,认定该作业点负责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汽油及充装设备,在租用厂房内,使用喷溅加注方式将大桶汽油分装至小桶后进行销售,分装全程未采取任何防爆、防静电、紧急切断等安全防护措施,且在该作业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有多处人群聚集营业场所。
经调查核实,邵某共灌装销售6大桶汽油共计12.5吨,违法所得3万元。邵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3月5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泗阳县公安局。
泗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于3月6日对邵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7月6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8月2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
邵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存储、运输、分装、零售过程中的现实危险性较大,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加油机、汽油桶、汽油及违法所得3万元。
(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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