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写入首部流域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0年09月26日07:32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司法创新,守护一江清水浩荡东流

大江东流,奔腾不息。长江两岸,绿意盎然。9月24日、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来到江苏,通过旁听庭审、开展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见证江苏法院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有力实践。江苏法院创新构建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也被写入25日发布的我国首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江苏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切实扛起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责任担当。

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

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母亲河

私接暗管将废水排入长江,人为篡改监测数据……今年1月6日,被告南京胜科水务公司领到南京法院开出的国内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公司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承担环境修复赔偿费用4.7亿元。

在刑事追责之外提起高额的民事公益诉讼,5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共审结涉长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23件,追究刑事责任2502人,最高刑期6年,最高罚金5000万元。

长江十年禁捕,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为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推进,今年8月省高院出台《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对“电毒炸”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长期非法收购渔获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打击。

3月6日,周某与谢某在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实施电捕鱼,共捕获白条、江鲈等52.1公斤。沈某、蒋某等3人采用电捕鱼方式,在长江捕获野生鱼类150余公斤。7月3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开庭审理,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

除了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在我省渐成常态。已审结的涉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判赔百万、千万元的案件不在少数。

全流域、跨区划、专门化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

短短几个月,丁某等34人在长江使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5000多尾,王某某等13人收购、出售鳗鱼苗累计11万多尾。去年10月18日,南京环资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1700万网民在线观看庭审。

该案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法院判令王某某等人对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捕捞者和收购者就其捕捞和收购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与非法贩卖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的审理,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工作机制运行的一次全方位检验,不仅获得最高法院批示肯定,还先后入选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是最高法院交给江苏法院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过去长江走不出治污“怪圈”,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各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仅长江江苏段就流经南京、扬州、南通等8个设区市。传统的行政区域环境治理,割裂了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也让地方行政干预、司法保护碎片化、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困扰着环境司法功能的发挥。

去年6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揭牌,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的“9+1”审判机制正式启动运行。运行一年多来,不仅成功审结了上千件环境资源案件,多起案件还被评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样板案例,其中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省高院院长夏道虎看来,“9+1”机制改革通过实行生态功能区全流域集中管辖,遵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要求,解决了司法保护碎片化问题;通过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克服司法地方化,全面提升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化保护水平。

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系统保护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绿树成林,鱼鸟成群……曾经的江中荒岛新济州岛,如今已成为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州研究修复基地,作为长江下游地区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地块,并为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生态资源修复提供水生植物种苗。该项目被列入江苏省委政法委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浑然一体,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生态环境要素丰富,自然资源禀赋的多样性、差异性、互补性强。“只有具有系统保护的意识,才能在具体修复时真正做到整体修复。”省高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9+1”机制改革后,我省法院更加注重查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复合危害,注重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系统保护。比如一起因非法采矿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庭不仅会考虑非法采矿对矿产资源所造成的损害,同时还会充分考虑其对地表植被,以及因灌木丛面积的大幅减少对鸟类繁殖的不利影响,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充分考虑到一体保护、系统保护的实际需要。

为保障生态损害赔偿金能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我省先后建立了海洋牧场、黄海湿地等20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不仅承担异地补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功能,还同时承担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技术专家库设立与运行、专家辅助服务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实践等职能。

本报记者 顾 敏

(责编:张妍、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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