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获得省长质量奖单位一旦发生严重事故收回奖牌奖金

2020年08月03日14:38  来源:南京日报
 
原标题:收回奖牌奖金,5年内不得再申报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许琴) 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我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进行规范。

  本办法所指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

  办法明确,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多个条件,比如,要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等。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责编:唐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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