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市公司维维股份和红太阳因股东占款遭监管

2020年05月18日07:09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上市公司不是提款机,大股东伸手必被捉

4月份以来,连续三次金融委会议均提及资本市场,在聚焦财务造假问题的同时,监管层还决心整治各种资本市场乱象,释放出不同寻常的严监管信号。

作为资本市场的顽疾之一,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再次成为监管重点,近期发生的多起该类事件,更显示出违规占用资金的方式正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投资者在加强自我保护、避免“踩雷”的同时要主动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作为资本市场“守门员”的中介机构,更应承担起相应责任。

两家江苏公司“以身试法”

在最近因股东占用资金而备受市场关注的上市公司名单中,出现了江苏公司的身影。

5月7日,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资一事,深交所向红太阳下发关注函。此前,由于海内外多个地区的子公司尚未开展现场审计工作,红太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延期至6月23日披露。

不过,4月29日,公司先期发布了2019年度经营数据,并自曝“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关联方)对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数据显示,2019年度关联方违规占资达数十亿元,截至公告日占用资金已部分偿还,剩余12.56亿元尚未还清。

而对于违规占资的原因,红太阳在公告中表示,受多重因素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危机,从而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用于还其融资借款及利息、流动资金周转等。

红太阳巨额占资很快引起关注,在上文提及的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公司逐笔列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公司详尽说明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原因是否与资金占用事项相关。

无独有偶,5月6日,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对于此次维维股份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业界普遍分析认为,可能与此前其股东维维集团资金占用问题有关。

今年3月份,维维股份曾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公司第二大股东维维集团近两年遇到融资难题,银行贷款规模压缩,股票质押率过高,还款压力加大,资金短时周转困难,为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波及上市公司,迫于无奈出现了应急性短期违规占用,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维维股份还披露,2019年1-9月,维维股份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与维维集团发生资金往来29笔,累计金额约9.44亿元。不过,截至2019年11月,累计收回本金和利息金额约9.65亿元,资金占用余额为0,目前已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索赔

红太阳和维维股份只是“冰山一角”,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19年,深交所共出具了42份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纪律处分决定,上交所则出具了11份。

“近年来,监管层对于资金占用的监管其实已经愈发严格,但是总有公司触及‘红线’。”招商银行分析师金晶告诉记者,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况。

同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风险挑战,新旧动能转换,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融资需求迫切,股权质押风险突出,加剧了资金占用的风险。

另外,金晶还认为,违规成本过低也是此类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以往经验表明,大部分大股东只需支付一点占用利息,就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被监管层处罚,这导致更多公司有恃无恐。

新《证券法》则带来了一定转机。据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介绍,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考虑到红太阳在披露大股东占用相关信息时的一系列举措,宋一欣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4月29日前买入红太阳股票,并在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目前,证监会已决定对维维股份立案调查。“我们已经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证监会调查通常需要几个月,一旦证监会认定维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我们将代理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索赔。”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说。

中介机构失职也当罚

在方便投资者维权的同时,监管层还在出台更多配套制度。2019年12月,证监会下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以下简称“第9号文”),总结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及会计监管关注事项,被业界认为能够督促中介机构更好践行“守门员”职责。

“第9号文”直截了当地指出,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勤勉尽责,未结合上市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等,未设计和执行恰当的应对措施,未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以及相关结论。

“这实际上是一个业内‘潜规则’。”据金晶介绍,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为了共同的利益,一些中介机构可能会故意“放水”。因此,加大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监管检查力度、加大对中介机构违规人员的处罚,可以有效防范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

南京一位审计人士也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往往涉及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因为合并报表等技术原因,存在很大的人为操纵空间。“第9号文”则对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的责任、深度、强度作了明确的风险提示,相当于保护了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也提出,“第9号文”的可操作性,以及实施的效果还面临着很大挑战。经济学家宋清辉就提出,“第9号文”还需要更多配套措施跟进,否则中介机构依然很难得到相关各方的充分配合。

因此,宋清辉进一步向记者表示,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已经提供了最好的环境,对违规占用责任人单独立案,更能形成威慑效应。实际上,5月12日晚间,万达信息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及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因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海证监局已对两者立案调查,这也是违规占用责任人首次被单独立案。(陈 澄)

(责编:唐璐璐、张鑫)

江苏要闻

给领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