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盐城店卷入房东债务风波 开业半年被要求限期搬离

2020年05月06日14:55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原标题:卷入房东债务风波,全聚德盐城店开业半年被法院要求限期搬离

“当初,我们在执行法院的协调下,与房东签定了租房协议,开起了全聚德盐城店。之后我们支付了3500万元租金,又投入1500万元装修。”近日,全聚德盐城加盟店负责人徐宁焦急又无奈。他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我们店才开了半年多,同一家法院称房子要评估拍卖,要求我们限期搬离。现在店里近200名员工面临失业,我们该怎么办呀!”

徐宁的烦恼来自房东与债权人的纠纷,这起纠纷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让徐宁想不通的是,当初法院在协调解决房屋租赁时,为什么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到场?法院的评估拍卖与酒店经营可以同步进行,为何非要让酒店搬出后再开始评估?这其中有什么样的纠葛和法律关系?近日,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 全聚德盐城店

【搬家】全聚德在盐城牵手新房东

2010 年,响应盐城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号召,在外经商的徐宁看中了老家的市场,决定回乡创业。他引进了北京全聚德品牌,在盐城开起了全聚德加盟店,7 年来生意一直不错。2017 年,徐宁和股东们商议,决定扩大营业面积,另找新址。

△ 全聚德盐城店的反映材料

当年 12 月,徐宁从朋友处得知,盐渎明城 12 号楼的房东滕先生因为欠钱,其名下的房屋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可因为种种原因流拍了。“全聚德租赁下来,支付租金,这样一来,欠债权人的钱有了着落,房子还能利用起来。”经过银行等债权人和亭湖法院执行法官主动提议,全聚德盐城店和房东滕先生的 3 个债权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徐宁告诉现快报记者,租赁协议约定,全聚德盐城店租赁盐渎明城 12 号楼 15 年,面积约 7500 平方米,先支付部分租金 3500 万,代替房东偿还其借款。“我们又投入了 1500 万元用于装修,2018 年 5 月 3 日,新的全聚德盐城店正式开业。”

【突变】新店开业半年被法院叫停

可是好景不长。2018 年 12 月 21 日,亭湖法院突然向全聚德盐城店发出了执行公告,责令该店停业,腾让出盐渎明城 12 号楼房屋,由法院评估拍卖。“新店才开业半年呀。”经过询问,徐宁得知,原来房东滕先生欠朱某夫妇的钱,之前曾将房产办理过抵押,现在朱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滕先生归还 1800 多万借款。

△ 法院查封,要求全聚德限期搬离

焦点 1:800 万还是 1800 多万?

“如果知道还有这笔 1800 多万的债务要负担,我们绝不会租赁这栋房子。” 据徐宁回忆,当初房东确实告诉过他,除了 3 个债权人,他还欠一个朋友的钱,数目在 800 万元左右,这笔钱由房东和借款人自行解决,双方不会打官司。

800 万元的借款变成了 1800 万,这是怎么回事呢?对此房东滕先生后悔不迭。“其实我只欠他们夫妻 800 万左右。”近日,滕先生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说,朱某夫妇是他的朋友。“因为生意,我经常向他们借钱。当时我们商量多打 1000 万的欠条,如果房子拍卖成功后大家分。”

“他们夫妻俩退休前一个是会计,一个是普通公务员,怎么会有 1800 万呢?”滕先生坦言,许多借条都是匆忙打的,用的借据也是连号的,很多没有银行打款记录。“不过对于 1800 万元,法院采信了。”滕先生说。在滕先生出示的借据中,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时间从 2013 年到 2015 年不等,不少是连号的,有的日期还能看出涂改痕迹。

借款是 800 万,还是 1800 万?滕先生认为是 800 万,不过朱某夫妇并不认同。

“我们很早的时候就陆续借钱给他,有一半左右是现金,年利息是 10%。里面除了我们老两口的钱,还有子女、亲戚朋友的钱,加一起 1800 多万,其中有一二百万是利息。” 朱某夫妇表示,因为借得多,滕先生有一本借据是专门打给他们家的,所以连号的借据并不稀奇,“所有钱都有来源,而且两级法院都判了。”

“ 法院也执行了,可是 1 年多了,一直执行不到位。”朱某夫妇说,因为 1800 多万一直要不回,他们常被亲戚和朋友催要,承担了巨大的压力,夫妻俩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

焦点 2:法院为何推翻之前的和解?

“2017 年底,前面 3 个债权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亭湖法院的见证和主持下达成的,那时法院应当知道有朱某家的债务存在,因为 2015 年房东名下的房子就有抵押登记了,法院为何没有通知朱某家参与当时的执行和解呢?” 徐宁不解,如果当年亭湖法院也通知朱某家参与此事,在这个前提下全聚德盐城店再租赁,就没有现在的矛盾了。

面对法院执行,全聚德盐城店只能积极应对。“我们已提前向房东支付了 3500 万的租金,抵充之前 3 个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我们是在执行法院的准许下使用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而朱某夫妇启动诉讼和执行程序在后,与执行法院的准许使用相抵触,按理说不具备执行效力。”2019 年 4 月,全聚德盐城店向亭湖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

“朱某夫妇的债权应当在全聚德盐城店租赁期满后再行主张。”执行异议书中还称,房东滕先生的资产价值至少上亿,足以有序偿还债务,并不需要拍卖房屋。

焦点 3:为何要让酒店搬离再拍买?

“ 即便亭湖法院的执行拍卖是没问题的,但酒店经营已经上了正轨,拍卖与酒店经营可以同步进行,为何非要让酒店先搬出,再开始评估拍卖呢?现在让我们搬出,我们店近 200 名员工就要面临下岗。”徐宁说,店里装修已经花了 1500 万左右,这个是带不走的,巨额损失谁来承担呢?

2019 年 6 月,亭湖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全聚德盐城店的异议申请。紧接着,徐宁向盐城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书。同年 11 月,盐城中院做出裁定,维持了亭湖区法院的裁定。

【回应】法院称当初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多次组织协调

对于此事,法院持什么态度?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给现代快报记者发来了一份详尽的《情况说明》。

关于案涉借款数额的认定问题。经一、二审判决认定,朱某和滕先生双方自 2007 年以来连续发生资金往来,借款时间跨度较长,庭审中亦陈述其间进行过多次结算。滕先生先后出具了 14 份借据、4 份还款协议,对借款总额多次确认,直到 2015 年办理抵押登记。以上证据证实借款总额为 1888.6 万元。在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滕先生曾表示朱某虚构债务侵害其权利,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盐城中院亦已明确告知,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可以另行依法维权。

关于法院为何推翻之前的和解问题。2017 年底时,朱某家并没有诉讼,而且全聚德盐城店和房东都知道债权人朱某家存在。虽然朱某家有抵押权,但没有法律规定,在执行和解环节,法院必须要通知所有抵押权人到场,因为抵押权人并不都通过诉讼渠道。此外,执行期间当事人和解的,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不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确认和审查,法院不出裁定书,这跟法院的调解性质不同。

关于应否在拍卖前腾空的问题。全聚德盐城店作为盐渎明城 12 幢房地产承租人,不能排除执行。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 8 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亭湖法院要求腾让房屋并无不当。

“朱某对案涉房地产的抵押权设立于 2015 年 6 月,而全聚德盐城店与滕先生的租赁合同签订于 2017 年 12 月,即租赁合同设立于抵押权成立之后,且未经抵押权人朱某同意。”亭湖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在执行及异议、复议期间,盐城中院和亭湖法院就本案多次组织几方协调,均无果。2019 年 11 月,全聚德盐城店代理人在亭湖法院执行谈话时曾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请求给予三个月时间搬迁。但此后,酒店一直正常经营,未予搬迁。考虑到疫情期间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目前,亭湖法院并未采取强制腾空措施,以给予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时间。

【观点】法院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挥司法能动性

南京大学一名法学教授认为,人民法院做好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在执行中如何保障租赁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也是法院应当考虑的。

专家表示,全聚德盐城店在执行法院协调下,与房东达成了租赁协议。为了稳定租赁关系,维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如果房东滕先生还有其他可清偿债务的资产,法院可以指导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兼顾各方利益,而非机械地拍卖房屋。“退一步讲,即便拍卖房屋,也可依照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房屋可以在评估拍卖成交后腾空,而不是要求商户先行让房,执行不要简单粗暴。”

亭湖法院称,虽然朱某家有抵押权,但没有法律规定,在执行和解环节,法院必须要通知所有抵押权人到场。对此,专家表示,法院的这个说法确实不能说不对。这个事件的发生,问题就在于似乎谁都没错,但是结果非常不合理,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要求,是相背离的。从最高法院的两个效果指导思想出发,既然执行法院事先已经知道涉案房屋是已经抵押过的,在协调当事人之间解决执行争议时,就应当通知朱某参与调解,至少提醒当事人各方可能的风险。虽然这不是执行法院的义务和职责,但是这种提示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和执行的社会效果,避免再次发生争议并损害涉事企业的利益。这个案件给法院执行局也提了个醒,即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应该领会最高法院关于两个效果的指导精神,做好做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工作。与此同时,在损害发生后,执行局依然可以遵循最高法院的指导精神,积极推动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发挥司法能动性,将执行可能对于企业复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截至记者发稿时,徐宁表示,目前亭湖法院答应,在不影响全聚德经营情况下妥善处理解决问题。该案下一步如何发展,快报将继续关注。(姜振军 顾元森)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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