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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實習見習人員可參加工傷保險 7月1日起實施

2026年06月02日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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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江蘇實習見習人員可參加工傷保險,7月1日起實施

實習生在用工單位受傷了怎麼辦?見習期間因高溫中暑誰來管?這些困擾實習生、見習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難題終於有了制度性解決方案。江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稅務局等四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江蘇省實習生和見習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明確從今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可自願為實習生、見習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

參保人群涵蓋2年內未就業畢業生

隨著招聘中越來越多用人單位看重年輕人的實習見習履歷,進入職場的實習生和見習人員越來越多。據統計,江蘇去年就有6.4萬見習人員,他們沒有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無法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一旦遭受事故傷害,高額醫療費用和后續康復、生活保障往往難以落實,既讓受傷者陷入困境,也使用人單位面臨較大法律風險和賠償壓力。江蘇人社、財政、教育、稅務部門將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落實在制度突破上,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將普通高校學生及未就業畢業生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以制度創新回應群眾急難愁盼。

《辦法》將實習生參保范圍擴大至普通高等學校、中高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學生,見習人員參保范圍為經見習單位與屬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確認並簽訂就業見習協議的人員,包括畢業后2年內未就業的、離畢業時間不足6個月(畢業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技工院校畢業年度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生,以及16—24周歲登記失業青年。

參保方式靈活,可延可退

《辦法》設計了較為靈活的參保繳費機制。從業單位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向稅務機關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實習或見習期間的勞動報酬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月勞動報酬高於全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上限計算﹔低於下限的,按下限計算。

如果實習見習協議提前解除,單位可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向稅務部門申請退費,退費金額為停保次月起至協議約定終止當月的已繳費用。雙方續簽協議的,也可及時辦理延長工傷保險關系手續。

工傷保險關系的生效時間,原則上與實習見習協議的起止時間一致。若在實習見習期間完成繳費的,則生效時間為繳費完成次日。

為簡化辦事流程,實習見習人員的入職體檢(職業病篩查)情況、在校學生就讀証明等兩項材料採取告知承諾制,從業單位隻需簽署承諾書,無需提交紙質証明。但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的單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參保后待遇看齊工傷保險

《辦法》明確,實習見習人員在參保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辦法執行。

實習見習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且未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醫療待遇。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實習見習期滿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考慮到實習見習人員與從業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參保后已經由基金解決迫切需要解決的工傷醫療、受傷后的生活保障及經濟補償,《辦法》引進了協商條款,明確“《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相關費用,由從業單位和實習見習人員協議約定或者協商解決”。(黃紅芳)

來源:交匯點新聞

(責編:張鑫、龔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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