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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劍指人力資源中介欺詐亂象

2026年04月03日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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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江蘇公布首批典型案例,劍指人力資源中介欺詐亂象

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增強廣大求職者風險防范意識,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4月2日公布了第一批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典型案例。

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虛構工作崗位詐騙案

基本案情: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葛某等人在部分頭部網絡招聘平台發布招聘搬運工、叉車工、分揀員、裝卸工等信息,給出的工資待遇都很高,只要有求職者找上門來詢問,不管對方是什麼條件、有什麼要求,都會承諾找到合適的工作,誘導求職者進行線下面試,並與求職者約好在某物流園附近等地點面試。葛某等人分別扮演招工中介、用工單位負責人等角色,以從事的物流搬運等工作易造成人員受傷和物品損壞需購買保險為由,要求求職者入職之前交300-500元不等的保險費,“中介”則會承諾如果3天之內求職者不做這份工作,保險費全退,做滿20天,公司報銷保險費。葛某等人以此騙取“保險費”共計13500元。

處理結果:屬地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決葛某等人四個月十天至六個月不等拘役,並處相應罰金。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警示提醒:本案例通過揭露虛構崗位、收取保險費等典型詐騙手段,清晰剖析了以“高薪低門檻”為誘餌、以“入職收費”為目的的招聘陷阱特征,為求職者識別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實用參考。在此提醒廣大求職者,求職過程中切勿輕信網絡中介承諾的高薪待遇與優厚福利。若對方要求在馬路邊、停車場、偏僻路段等非正規場所進行“面試”,或以各類名目收取費用,極有可能遭遇“黑中介”詐騙,務必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擅自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求職者通過某書平台看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的兼職招聘信息,該公司以“批改作業”“視頻剪輯”等工作崗位為名,並以求職者“不具備入職技能”為由,誘導求職者簽訂《教育學習協議》,約定分12期支付4500元培訓費,培訓結束后推薦至兼職平台接單。求職者在聽課7天后認為課程質量差,提出解約,遭公司拒絕,並被索要違約金1125元。經查,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及職業技能培訓許可資質,長期通過某書平台發布兼職招聘信息,誘導求職者參加培訓並繳納費用。對要求解約的學員,該公司採取短信通知、發送律師函等手段追索違約金。

處理結果:經核查,共有11名學員參與培訓,涉及培訓費用總額24275元。屬地人社部門依法責令該單位清除已發布的網絡兼職信息,並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11人所收學費24275元,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共計處罰人民幣36412.5元。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示提醒:本案例揭露了“招轉培”類違法行為的典型運作模式:不法機構以高薪、零經驗、包就業等虛假招聘信息為誘餌,利用求職者求職心切心理,在各類網絡招聘平台多渠道引流。面試中刻意否定求職者能力制造焦慮,以培訓上崗為借口收取費用,甚至誘導辦理培訓貸﹔簽訂不平等培訓合同規避勞動關系,后續提供劣質教學或不兌現就業承諾,求職者最終錢崗兩空。求職者應提高警惕,仔細核查機構資質,嚴防虛假兼職誘導。堅決做到“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費用、不辦理任何不明貸款、不簽訂非勞動合同類的不合理協議。遇到強制培訓、違規收費等情況,及時依法維權。

三、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虛假招聘案

基本案情: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冒用其他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名義發布某摩托車廠招聘信息,致53名求職者前往該廠所在地應聘被拒,並在此過程中獲取違法收入5300元﹔未經某服裝加工廠委托,發布該廠招聘信息,致11名求職者前往該廠所在地求職發生糾紛,且招聘信息中標注的休息休假內容存在違法﹔未經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等20家用人單位委托,對外發布該20家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的招聘信息。

處理結果:本案涉及人數眾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屬地人社部門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5300元,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

執法依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發布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警示提醒: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發布的崗位信息應清晰明確,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招聘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核心要素,確保信息完整、准確、有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以他人名義或虛構名義發布招聘信息。求職者在找工作時,要對招聘機構與招聘信息進行核實,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天眼查”等網站核實招聘機構相關資質,通過查詢招聘信息中的用人單位官網、公眾號等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地點、經營范圍、企業文化、日常運營情況、實際招工需求等等,避免上當受騙。

四、某酒店有限公司發布含有就業歧視內容招聘信息案

基本案情: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招聘專項巡查工作中,依托線上招聘平台監測、大數據篩查等執法手段,對轄區內各類企業發布的招聘信息進行全面排查。在巡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某酒店有限公司在主流網絡招聘平台及自身官方渠道發布的招聘廣告中,明確標注了“隻限男性”性別歧視性表述,該信息面向社會公開招募清潔員一線服務崗位。經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該酒店有限公司所招聘的清潔崗位,均為日常基礎服務類工作,不屬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列舉的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和崗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關於用人單位發布招聘信息不得實施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屬地人社部門依法責令該單位整改,要求其立即對相關招聘信息進行下架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該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執法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警示提醒: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發布招聘信息時應確保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不得發布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內容的信息。公平就業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五、某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違反規定組織學生實習實訓案

基本案情:根據群眾舉報,屬地人社部門執法人員在核查某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業務台賬、合作協議時,發現該公司與所在地某公司簽訂了相關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涉及學生實習派遣、崗位安排等服務。進一步調查顯示,該公司實際向某公司派遣了多名在校學生參與實習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關於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不得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屬地人社部門責令單位整改並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實訓學生的指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協商實習單位安排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崗位,明確實習實訓內容和標准,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第三款規定,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警示提醒: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實習實訓規定,嚴禁以“實習”名義變相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不得借實習招募向學生收取押金、培訓費、體檢費等任何不合理費用。學校應科學匹配實習崗位,結合學生專業方向與實習目標安排崗位。企業應保障頂崗實習學生勞動報酬支付,頂崗實習報酬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准,不得克扣、拖欠。廣大學生要仔細審查三方協議,簽訂前務必逐條核對協議內容,重點關注實習崗位、工作時間、報酬標准、支付方式、安全保障、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黃紅芳)

來源:交匯點新聞

(責編:張鑫、龔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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