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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多部門聯合出手 規范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

2025年02月09日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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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訊(記者 馬燕)2月8日,記者從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獲悉,《江蘇省通信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 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規范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為的通知》(簡稱《通知》)發布。《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省內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為,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據悉,金融類短信和話音營銷,指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的方式向用戶宣傳推薦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行為。金融類短信和話音催收,指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的方式向債務人進行還款提醒的行為。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各類信息發布平台未經金融企業書面委托,不得為該機構開展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活動。電信企業應當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方可為金融企業或其委托的合作單位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電信企業提供金融營銷催收短信和話音服務,應審查金融企業的業務許可証或合作單位受金融企業委托的相關文件,不得為無相關業務許可或委托証明的主體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

金融企業應尊重用戶接收意願,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或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營銷短信或撥打營銷電話。金融企業應僅對債務人或其他依法承擔還款責任的相關當事人進行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實施短信和話音催收。金融企業應依法加強對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行為合規性自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企業及委托合作機構的檢查。金融企業應加強對委托合作單位的金融營銷和催收規范管理,依法審慎確定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的業務合作方及合作形式,須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本機構、委托合作單位在短信和話音營銷催收中的權利義務,共同確保營銷和催收業務合法合規。委托合作單位實施催收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告知債務人。

電信企業應當按以下要求為金融企業營銷和催收業務提供短信和話音服務:金融營銷和催收短信須標注金融企業或委托合作機構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金融營銷短信須向用戶提供拒絕接收的方式。對於用戶明確回復拒絕接收的,須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戶不再收到相關短信﹔確保金融營銷和催收過程被有效記錄,不得泄露債務人信息或將用戶個人信息用於其他用途﹔根據用戶登記接聽意願,規范金融營銷和催收電話外呼行為,做好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的判定和處置。

《通知》還要求建立營銷催收號碼名單庫同步機制、專用號段機制,及號碼管理和聯動機制。

來源:揚子晚報

(責編:張妍、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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