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顯示治理決心

伍裡川

2020年04月23日11:22  來源:現代快報
 
原標題: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顯示治理決心

窨井吃人制造了種種慘劇,懲治不到位卻可能是一種“縱容”。這一狀況必須盡快改變

在“窨井吃人”時有發生的情況下,推出硬招迫在眉睫。

窨井“吃人”往往有兩大誘因,一是利令智昏偷竊窨井蓋,打開“深淵”﹔二是窨井蓋被偷后不能及時補蓋,管理散漫粗疏。就此發力,是題中應有之義。而我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時,有了公眾期待的內容。

其一,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對於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其二,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把握住了“窨井蓋治理”的核心環節。其震懾力度也大大提高。

原因在於,過去對於這兩大問題的處置均顯力度不足。例如,往往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盜竊窨井蓋的行為,而不是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與“故意殺人罪”挂鉤﹔例如,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

窨井吃人制造了種種慘劇,懲治不到位卻可能是一種“縱容”。這一狀況必須盡快改變。前述意見可謂拿出了關鍵性的“彌補”或“升級”方案,特別是“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顯示出前所未有的“硬度”和決心。值得期待。

一些案件表明,一些“井蓋大盜”往往是為了蠅頭小利出手,並以每斤幾毛錢的價格賣出,可以說是一門極其不對等且卑劣的“生意”。這樣的無知無畏更令人痛恨。而一些職能部門的顢頇表現則為這種無知無畏添上無德的注腳。唯有嚴懲不貸,才能罪當其罰,安撫人心。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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